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7989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務人 馬煜彬 (原名: 馬聖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8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關於債務人「 馬煜詠 (原名:馬聖詠)」之記載,應更正為「馬煜彬(原名:馬聖詠)」。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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