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2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138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聲請人96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如有投保人壽保險,請併提出保險契約書。
2.9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
3.每月扶養 李婉琳 6000元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系統表。
4.受扶養人李婉琳95、96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資料。
5.每月支出膳食費4800元、勞健保費誠信費及機車強制險674元、交通費1000元、電話費300元、水費50元、電費1400元、瓦斯費800元、生活費1000元、教育費4800元證明資料影本。並請說明誠信費之意義為何。
6.請釋明95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所得22元、大立國際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所得1400元原因為何。
7.請釋明94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所得22元、個人「財交」所得48564元原因為何。
8.請提出萬泰銀行、聯邦銀行債權清償完畢之證明資料影本。
9.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書記官簡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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