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2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124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還款之「全部」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2.9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及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
3.提出95年8月20日後之租賃契約書及自聲請前1日回溯2年期間之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及出租人地址及聯絡電話。
4.每月扶養 陳靖岳 10000元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系統表。
5.受扶養人陳靖岳95、96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資料。
6.每月支出膳食及生活費15000元、油資費3000元、水費200元證明資料影本。
7.請提出聲請人所持有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有價證券股數及現值證明資料影本。
8.請釋明95年、94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所得共計各為3350元、
391元原因為何。
9.請提出聲請人自行加保之人壽保險契約書影本。
10.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書記官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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