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609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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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60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609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躍贏
林凱聖胡智中陳瑞進趙健助廖清河 莊柳明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續字第4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躍贏、林凱聖、胡智中、陳瑞進、趙健助、廖清河、莊柳明均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張躍贏、林凱聖、胡智中、陳瑞進、趙健助、廖清河及莊柳明分別基於賭博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把玩時間,前往址設新北市○○區○○路○○○號之海王子遊戲場此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內把玩店內所擺設之電動賭博機具進行賭博,賭博方式為:賭客依遊戲場內不同機台之操作方式,以其所持有之現金,以1比1、1比5等方式向遊戲場內之人員開分,或以購買代幣(每枚代幣新臺幣【下同】10元)之方式把玩,如賭客把玩機台押中時,則依所押注之分數,依不同押中比例倍數得分,若未押中則所押注分數由機具自動扣除,賭客把玩結束後,將其所得積分,按與其開分相同之比例洗分,並向服務人員兌換積分卡以為結算,嗣後賭客即持積分卡前往海王子遊戲場隔壁之廁所(地址為新北市○○區○○路○○○號),向海王子遊戲場職員 廖志成 (廖志成所涉犯賭博之犯行,業經另案判決確定)表示要將所得積分兌換成現金,廖志成即以電話聯絡在海王子遊戲場附近等待之 許翊宏蔡宥 億(許翊宏與 蔡宥億 所涉犯賭博罪之犯行,業經另案判決確定),許翊宏或蔡宥億接獲指示後,即騎乘機車(許翊宏騎乘車號000-000號機車, 蔡宏億 則騎乘車號000-000號機車)於附表所示兌換現金時間至海王子遊戲場附近之指定地點搭載張躍贏等7人,許翊宏或蔡宥億再利用搭載張躍贏等7人之機會,於機車上趁機交付2,000至1萬元不等之賭資予張躍贏等7人而以此方式賭博財物。嗣經警接獲線報,暗中監控,除於民國102年1月31日15時32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海王子遊戲場執行搜索,當場扣得代幣19
3枚、百家遊戲規則表5張、遊戲規則8張、贈分券1本、SLOT(投幣機台用)25張、百家機械表36張、請款單16張等物,並於同年1月31日、2月1日及3月9日約詢張躍贏等
7人,而偵悉上情。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前揭事實,業據被告張躍贏、林凱聖、胡智中、陳瑞進、趙健助、廖清河及莊柳明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另案被告 蔡秉智蔡蕙雅 、許翊宏、蔡宥億及廖志成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蒐證照片117張及上開扣案之物可資佐證,足認被告張躍贏等7人自白與事實相符,渠等犯行堪予認定。
三、核被告等七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罪。爰審酌被告等七人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助長投機風氣,影響社會善良風俗,所為實屬可議,兼衡其等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本件扣案物均非被告等人所有,且均在辦公室查扣,無證據證明為當場賭博之器具或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自無從於本案為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靜芝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編號│被告│把玩時間│兌換現金時間│協助兌換現金之人員│├──┼─────┼───────┼───────┼─────────┤│1│張躍贏│101年12月21日│101年12月21日│蔡宥億││││15時許│16時41分許││├──┼─────┼───────┼───────┼─────────┤│2│林凱聖│101年12月21日│101年12月21日│蔡宥億││││13時許│16時49分許││├──┼─────┼───────┼───────┼─────────┤│3│胡智中│101年12月25日│101年12月25日│蔡宥億││││14時許│(處刑書誤載為││││││101年12月21日││││││)16時11分許││├──┼─────┼───────┼───────┼─────────┤│4│陳瑞進│101年12月23日│101年12月23日│許翊宏││││12時許│(處刑書誤載為││││││101年12月21日││││││)13時52分許││├──┼─────┼───────┼───────┼─────────┤│5│趙健助│101年12月20日│101年12月20日│許翊宏│││││16時8分許││├──┼─────┼───────┼───────┼─────────┤│6│廖清河│101年12月25日│101年12月25日│許翊宏││││11時許│16時11分許││├──┼─────┼───────┼───────┼─────────┤│7│莊柳明│101年12月24日│101年12月24日│許翊宏││││12時30分│16時4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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