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簡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字第546號

原告 李茂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翊翔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返還之土地面積及公告現值計算為新臺幣(下同)57,750元(計算式:350元/平方公尺×165平方公尺)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金額2,805元合併計算核定訴訟標的價額60,55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本件已調解不成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為原告及訴外人共有,原告所依據之民法第821條規共有人固得本於所有權起訴,但「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並無權請求返還原告個人,應於7日內補正合法明確之訴之聲明,並提出繕本一份。

三、應補正提出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該土地105年至111年之申報地價、法定地價資料。

四、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書記官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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