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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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36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TRANTUANCUONG(越南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0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TRANTUANCUONG前因涉嫌持有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予以行政簽結,又該案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TRANTUANCUONG前因持有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他字第6767號予以行政簽結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3月24日檢察官簽呈各1份在卷可查。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成分乙節,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堪認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違禁物無誤。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包裝袋內所沾殘之毒品一體視之,爰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從而,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曾淨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附表:

扣案物

鑑定報告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卷頁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含包裝袋1只)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經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毛重0.2184公克,驗前淨重0.0674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4公克,驗餘淨重0.0650公克)。

110年度毒偵字第356號卷第87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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