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53號聲請人 鄭紀鵬鄭述岐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附表所示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股票為被繼承人鄭述岐所遺,經繼承人間協議後由伊單獨繼承。上開股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民國112年度司催字第11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2年12月19日公告在本院網站。
現因申報權利之期間已屆滿,且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前揭所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職權調取112年度司催字第119號卷宗核閱屬實,並有公告公示催告網頁查詢資料1份(附於司催卷)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113年6月18日)後3個月內即113年6月21日具狀向本院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有民事聲請除權判決(股票)狀1份(本院卷第11頁)在卷可參,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規定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中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書記官蔡芬芬附表:
編號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177NZ-0000000-0普通股1157278ND-0000000-0普通股11,000378NZ-0000000-0普通股1115479NZ-0000000-0普通股1158580NZ-0000000-0普通股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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