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6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6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0640號債權人 崔懷哲 債務人 劉虹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劉虹蘭、 范志平 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范志平之戶籍設於屏東縣屏東市戶政事務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又按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是聲請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其聲請債務人范志平應連帶給付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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