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32號原告 李詰翊 訴訟代理人 朱駿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志成 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振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