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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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26號原告 施奕良 被告 李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李嘉宏(即 呂瑞雯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3年4月12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3頁)。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查詢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文、收狀等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揆諸首揭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書記官郭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