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智簡字第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智簡字第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智簡字第8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逸芳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5年度偵字第91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高逸芳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高逸芳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分別係附表一「申請人/商標權人欄」所示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並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圖樣,指定使用於衣服、褲子、背心、鞋襪等相關商品,且現均仍在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專用期間內,任何人未經前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而致相關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詎高逸芳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將其前向某大陸地區不詳廠商,以每件約新臺幣(下同)
100元至200元不等之價格,購入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後,自民國103年8月28日起至104年11月27日為警查獲時止,在其所經營址設於高雄市○○區○○路○○○○○號之「芳童裝店」內,陳列販賣仿冒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圖樣之衣服、褲子、背心及鞋靴,並以每件150元至300元不等之價格供不特定之人選購。嗣員警基於蒐證之目的,於104年11月20日前往上址,向高逸芳購得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之衣服1件後,經送請鑑定確認係仿冒商標商品無訛,嗣員警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核發之104年度聲搜字第1780號搜索票前往上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二編號
1至9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始查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高逸芳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見警卷第2至5頁、偵卷第11頁正面及背面),並有高雄地院104年度聲搜字第1780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照片及商標對照表、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貞觀法律事務所104年12月22日、同年月31日出具之鑑定報告書2份、NIKE產鑑定書如附表一所示商標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7份、查扣物品估價表及檢視書各1份、查獲物品及現場照片5張在卷可稽(見警卷第9至
13、15、16、19至21、25至27、31至34、36至39、41至44頁),復有被告所有如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扣案可資佐證,基此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證相符,可資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從而,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應洵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㈠按買方倘為協助警察辦案而佯稱購買,以求人贓俱獲,因無
實際買受之真意,故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自非販賣既遂(最高法院著有90年度臺上字第703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本件員警係為蒐證之目的而佯裝顧客向被告購得本件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則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員警並無實際買受該商品之真意,故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行為,因之,可見被告之販賣行為尚屬未遂階段,然商標法並未處罰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未遂之行為,故核被告所為,應係犯商標法第97條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不另論罪。又按刑法上所稱「陳列」之行為,本具有延續性,係繼續犯之一種,故同一產品之陳列,無論行為時期之延長如何,當然構成一罪(最高法院著有88年度臺上字第4890號判決意旨可資為參),準此,被告自103年8月28日起至104年11月27日為警查獲時止,此段期間所為非法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犯行,乃持續進行並未間斷,為單一陳列行為之延續,屬單純一罪。另被告自103年8月28日起至104年11月27日為警查獲時止,係在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相同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社會通念認難以強行分開,應將之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施行,予以單純一罪之刑法評價,而評價為包括一罪之接續犯。再被告以一行為侵害如附表一所示數商標權人之多個商標權,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㈡爰審酌被告為貪圖利益,意圖販賣而陳列品質低劣之仿冒商
標商品,顯然漠視商標權人投注心力建立之商品形象,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非小,有礙公平交易秩序,所為實屬可議:惟念及其於犯後尚知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兼衡以其迄今尚未與商標權人達成和解事宜,以減輕犯罪所生之損害;復考量被告於本案發生前並無其他犯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素行尚稱良好:並斟以其本件犯罪動機、手段及其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期間約1年3個月、販賣仿冒商品之價值、數量暨告訴人即本件商標權人所受損失之程度;暨衡及被告教育程度為專科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見警卷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㈢沒收部分:
查被告上開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27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亦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商標法第98條關於沒收之規定,係於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並自
101年7月1日施行,自屬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所稱不再適用之情形,是沒收部分,應適用修正後刑法之相關規定,先予敘明。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屬仿冒商標商品,且係供被告為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明確,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
2項前段之規定,均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書記官李憶如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註冊/審定號│申請人/商標權人│商標專用期限│備註│├──┼──────┼────────────┼───────┼───┤│1│00000000│阿迪達斯公司│107年1月31日│提告│├──┼──────┼────────────┼───────┼───┤│2│00000000│阿迪達斯公司│107年1月31日│提告│├──┼──────┼────────────┼───────┼───┤│3│00000000│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106年1月31日│提告│├──┼──────┼────────────┼───────┼───┤│4│00000000│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109年11月15日│提告│├──┼──────┼────────────┼───────┼───┤│5│00000000│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108年6月30日│不提告│├──┼──────┼────────────┼───────┼───┤│6│00000000│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15日│不提告│├──┼──────┼────────────┼───────┼───┤│7│00000000│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108年9月30日│不提告│└──┴──────┴────────────┴───────┴───┘附表二: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備註│├──┼────────────┼──┼──────┤│1│仿冒NIKE圖樣衣服│2件││├──┼────────────┼──┼──────┤│2│仿冒PUMA圖樣衣服│1件││├──┼────────────┼──┼──────┤│3│仿冒PUMA圖樣褲子│11件││├──┼────────────┼──┼──────┤│4│仿冒ADIDAS圖樣衣服│7件││├──┼────────────┼──┼──────┤│5│仿冒ADIDAS圖樣褲子│15件││├──┼────────────┼──┼──────┤│6│仿冒HELLOKITTY圖樣衣服│19件││├──┼────────────┼──┼──────┤│7│仿冒HELLOKITTY圖樣褲子│7件││├──┼────────────┼──┼──────┤│8│仿冒HELLOKITTY圖樣鞋子│4雙││├──┼────────────┼──┼──────┤│9│仿冒美樂蒂圖樣衣服│1件││├──┼────────────┼──┼──────┤│10│仿冒HELLOKITTY圖樣衣服│1件│警方蒐證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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