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號原告 宋永宏
宋玉櫻 被告 宋永灴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就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5023號案於民國102年11月11日製作之分配表應予撤銷,而以102年10月30日分配表執行,經調前揭執行案卷查察結果,依該案102年10月30日之分配表所載,尚有餘款得發還予執行債務人即原告宋永宏、宋玉櫻新台幣(下同)194,047元、63,695元,是訴訟標的價額各核定為194,047元、63,695元(即原告所得受之利益),原告宋永宏、宋玉櫻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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