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小字第61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8年度投小字第6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8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陸仟玖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三點四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民
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四八計算之
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四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三二五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三四三,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分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六八六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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