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小字第248號
原   告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之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市○○區○○路○○○巷○○號10樓之2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翁金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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