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聲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聲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貳佰貳拾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以民國97年
度雄簡字第130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本院調卷審查後,經核聲請人支出之費用如附表所示,爰確
定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鄭詠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麗紅
附表:
┌──┬─────┬─────────────────┐
│編號│項目│金額(新臺幣)│
├──┼─────┼─────────────────┤
│一│裁判費用│1,220元│
├──┼─────┼─────────────────┤
│二│測量費│4,000元│
├──┴─────┼─────────────────┤
│合計│5,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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