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210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路○段○○○號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戊○○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2100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5月20日上午9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貳仟參佰零肆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被告甲○○則為被告戊○○積欠原告上開債務之
連帶保證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
事執行處函、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分配結果彙總表
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
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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