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交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7號原告甲○○
樓被告乙○○被告迦茂企業有限公司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李育信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書記官周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