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0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慶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17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慶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慶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此有前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併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在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鈺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思穎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附表:受刑人蔡慶祥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年7月││(不含沒收)││││├─────────┼───────────┼───────────┼───────────┤│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第2項│├─────────┼───────────┼───────────┼───────────┤│犯罪日期│107年2月28日為警採尿│107年2月28日為警採尿│106年11月17日│││時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時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731號│107年度毒偵字第731號│107年度偵字第1626號、││││││第1964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99號│107年度訴字第399號│107年度訴字第611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7月31日│107年7月31日│108年6月3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99號│107年度訴字第399號│107年度訴字第611號││決├────┼───────────┼───────────┼───────────┤││確定日期│107年8月31日│107年8月31日│108年6月24日│└────┴────┴───────────┴───────────┴───────────┘┌─────────┬───────────┬───────────┬───────────┐│編號│4│5│6│├─────────┼───────────┼───────────┼───────────┤│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不含沒收)││││├─────────┼───────────┼───────────┼───────────┤│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2項│第2項│├─────────┼───────────┼───────────┼───────────┤│犯罪日期│106年11月21日│106年11月26日│106年12月31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7年度偵字第1626號、│107年度偵字第1626號、│107年度偵字第1626號、││││第1964號│第1964號│第1964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611號│107年度訴字第611號│107年度訴字第611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6月3日│108年6月3日│108年6月3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611號│107年度訴字第611號│107年度訴字第611號││決├────┼───────────┼───────────┼───────────┤││確定日期│108年6月24日│108年6月24日│108年6月24日│└────┴────┴───────────┴───────────┴───────────┘┌─────────┬───────────┬───────────┬───────────┐│編號│7│8│9│├─────────┼───────────┼───────────┼───────────┤│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不含沒收)││││├─────────┼───────────┼───────────┼───────────┤│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2項│第2項│├─────────┼───────────┼───────────┼───────────┤│犯罪日期│107年1月2日│107年1月3日│107年1月11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7年度偵字第1626號、│107年度偵字第1626號、│107年度偵字第1626號、││││第1964號│第1964號│第1964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611號│107年度訴字第611號│107年度訴字第611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6月3日│108年6月3日│108年6月3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611號│107年度訴字第611號│107年度訴字第611號││決├────┼───────────┼───────────┼───────────┤││確定日期│108年6月24日│108年6月24日│108年6月24日│└────┴────┴───────────┴───────────┴───────────┘┌─────────┬───────────┬───────────┬───────────┐│編號││││├─────────┼───────────┼───────────┼───────────┤│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不含沒收)││││├─────────┼───────────┼───────────┼───────────┤│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2項│第2項│├─────────┼───────────┼───────────┼───────────┤│犯罪日期│107年1月13日│107年1月18日│107年1月23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7年度偵字第1626號、│107年度偵字第1626號、│107年度偵字第1626號、││││第1964號│第1964號│第1964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611號│107年度訴字第611號│107年度訴字第611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6月3日│108年6月3日│108年6月3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611號│107年度訴字第611號│107年度訴字第611號││決├────┼───────────┼───────────┼───────────┤││確定日期│108年6月24日│108年6月24日│108年6月24日│└────┴────┴───────────┴───────────┴───────────┘┌─────────┬───────────┬───────────┬───────────┐│編號││││├─────────┼───────────┼───────────┼───────────┤│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1年7月││(不含沒收)││││├─────────┼───────────┼───────────┼───────────┤│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2項│第2項│├─────────┼───────────┼───────────┼───────────┤│犯罪日期│107年1月27日│107年2月2日│107年2月8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7年度偵字第1626號、│107年度偵字第1626號、│107年度偵字第1626號、││││第1964號│第1964號│第1964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611號│107年度訴字第611號│107年度訴字第611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6月3日│108年6月3日│108年6月3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611號│107年度訴字第611號│107年度訴字第611號││決├────┼───────────┼───────────┼───────────┤││確定日期│108年6月24日│108年6月24日│108年6月24日│└────┴────┴───────────┴───────────┴───────────┘┌─────────┬───────────┬───────────┬───────────┐│編號││││├─────────┼───────────┼───────────┼───────────┤│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1年1月││(不含沒收)││││├─────────┼───────────┼───────────┼───────────┤│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項│第1項│├─────────┼───────────┼───────────┼───────────┤│犯罪日期│107年2月25日│107年1月9日│107年6月8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7年度偵字第1626號、│107年度偵字第1626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777號││││第1964號│第1964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611號│107年度訴字第611號│107年度訴字第980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6月3日│108年6月3日│108年4月8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611號│107年度訴字第611號│107年度訴字第980號││決├────┼───────────┼───────────┼───────────┤││確定日期│108年6月24日│108年6月24日│108年4月29日│└────┴────┴───────────┴───────────┴───────────┘┌─────────┬───────────┬───────────┬───────────┐│編號││(以下空白)││├─────────┼───────────┼───────────┼───────────┤│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不含沒收)││││├─────────┼───────────┼───────────┼───────────┤│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107年6月8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777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980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4月8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980號││││決├────┼───────────┼───────────┼───────────┤││確定日期│108年4月29日│││├────┴────┼───────────┴───────────┴───────────┤│附註│1.附表編號1、2所示罪刑,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39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2.附表編號3至17所示罪刑,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61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附表編號18、19所示罪刑,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98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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