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9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9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94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林蓮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零伍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蓮菊於民國93年8月20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新臺幣350,559元,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594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林蓮菊│自起息日9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192,339元││7月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002││林蓮菊│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48,392元││1月8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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