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54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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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5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542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王珮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肆萬參仟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六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伍萬貳仟肆佰零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捌仟玖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