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8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林昱(原名: 林梅蓉 、 林文嘉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自民國103年1月至10月間之薪資明細、聲請前2年(即101年11月至103年10月)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之帳戶存摺明細資料。
二、聲請前2年內所有家庭日常生活費用支出(含水電瓦斯費、電話費、健保費等)之單據憑證。
三、釋明現與聲請人共同居住有幾人?各與聲請人關係為何?是否有人與聲請人共同分擔前項生活費用支出?
四、釋明聲請人兒子 林羽炎 、 林勝文 之生父有無盡共同扶養之責?若有,每月給付之扶養費金額若干。
五、釋明聲請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或低收入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
六、聲請人每月預計還款之金額。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書記官洪啟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