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1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2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寶億(原名游騰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4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寶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寶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20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03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上開案件接續執行,並於民國104年3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107年4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4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701627
79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郭豫珍法官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紫喬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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