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2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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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1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2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正南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5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正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正南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1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民國106年4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4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4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701632
92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郭豫珍法官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紫喬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