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27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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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2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6274號債權人 徐文鎮 債務人 游崇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利息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並未釋明就利息為特別約定,故僅得請求年息百分之5之法定利息,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超過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又經核債權人未釋明利息自110年
5月13日起算之依據,除支付命令送達之日以前利息未據債權人表明債務人已負遲延責任之相當依據不能准許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司促 字第 16274 號其他文書(110.08.26)【本件裁判書】
  • 板橋簡易庭 111 年度 訴 字第 1569 號和解筆錄(112.01.13)[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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