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4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等


臺灣 板橋 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47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欣固有限公司兼上代表人乙○○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劉世興 律師
林永祥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0754號、96年度偵字第26317號),本院受理後被告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五年內再違反,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欣固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五年內再違反,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
事實
一、乙○○係址設臺北縣○○鄉○○路○○號「欣固有限公司」(下稱欣固公司)之負責人,欣固公司及乙○○前因非法聘僱逃逸外僑從事衣服洗滌及整理工作,於93年11月3日為警查獲,並經臺北縣政府於94年1月3日以北府勞動字第0930855102號就業服務法罰鍰處分書(處分書編號:0572),處以罰鍰新臺幣(下同)150,000元;又因非法聘僱逃逸外籍勞工從事衣服洗滌及整理工作,於95年7月18日為警查獲,經本院於96年5月31日以95年度簡字第7013號判處乙○○有期徒刑三月,欣固公司科罰金新臺幣200,000元,於96年8月
3日確定,上述關於乙○○部分,再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164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五日確定,於96年9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猶不知悔改,明知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竟仍於前開行政處分後五年內之95年11月21日後某日起至96年2月14日止,經由甲○○(被訴行使變造特種文書部分,俟到案後另行審結)之介紹,接續以月薪18,000元至30,000元不等之代價,聘僱如附表所示於前雇主聘僱許可期間內逃脫,嗣經撤銷聘僱許可致許可失效之菲律賓籍、印尼籍人士(均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在欣固公司從事衣服洗滌及整理工作。嗣於96年2月14日下午5時40分許,在臺北縣○○鄉○○路40之3號欣固公司廠區內為警查獲。
二、案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二大隊臺中市專勤隊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TULAGANLOURDESDORIA、LUSAYAJOYGANANCIAL、FELIPEANTHONYABESAMIS、DELMUNDOJAYCABISCEULAS、ECAMINJOSEPHINELUSAYA、TAMBARONALDLARGA、DELACRUZRONALDROMIREZ、 洪瑞旼 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綦詳,再經證人 紀耀忠 於偵查中結證屬實,復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二大隊臺中市專勤隊臨檢紀錄表、臺北縣政府96年5月10日北府勞外字第09602778001號函及所附之臺北縣政府94年1月3日北府勞動字第0930855102號就業服務法罰鍰處分書(處分書編號:0572)、外勞居留資料查詢-明細內容顯示畫面、工作打卡單影本等件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罪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
二、被告乙○○係欣固公司之負責人,核其所為,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經查獲後,五年內再違反,應以同法第63條第1項後段規定論處。被告欣固公司因其代表人乙○○執行業務,於五年內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之規定,應依同法第63條第2項處斷。被告於95年11月21日後某日起至96年2月14日止,違法接續聘僱如附表所示許可失效之菲律賓籍、印尼籍人士共七人,於密接之時間、同一地點,以相同方式重覆地侵害同一法益,為接續犯之包括一罪。爰審酌被告前有非法僱用外國人之前科,仍不知警惕,非法聘僱未經許可外國人之期間、人數,對主管機關對於外籍勞工之管理及本國國民就業權益所生危害之程度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對被告乙○○、欣固公司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乙○○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於被告欣固公司雖經科處罰金,但因法人事實上不能易服勞役,故無庸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再查本件被告等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得予減刑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各減刑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第63條第1項後段、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仕國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怡秀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就業服務法第57條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就業服務法第63條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附表:
┌──┬────────────┬────┬────┬─────┐│編號│逃逸外勞年籍資料(姓名/│原聘僱申│欣固公司│每月薪資│││出生日期/護照號碼)│請人│聘用期間│(新臺幣)│├──┼────────────┼────┼────┼─────┤│一│TULAGANLOURDESDORIA(│燿華電子│96年1月│18,000元│││民國00年0月00日生,護照│股份有限│12日起至││││號碼:PP0000000號,菲律│公司│2月14日││││賓籍)││止││├──┼────────────┼────┼────┼─────┤│二│LUSAYAJOYGANANCIAL(民│ 鍾健一 │96年1月│18,000元│││國00年0月00日生,護照號││14日後某││││碼:MM729115號,印尼籍)││日起至2││││││月14日止││├──┼────────────┼────┼────┼─────┤│三│FELIPEANTHONYABESAMIS│展茂光電│95年12月│25,000元│││(民國00年0月00日生,護│股份有限│13日起至││││照號碼:KK715446號,菲律│公司│2月14日││││賓籍)││止││├──┼────────────┼────┼────┼─────┤│四│DELMUNDOJAYCABISCUELA│展茂光電│95年12月│25,000元│││S(民國00年0月00日生,│股份有限│13日起至││││護照號碼:M00000000號,│公司│2月14日││││菲律賓籍)││止││├──┼────────────┼────┼────┼─────┤│五│ECAMINJOSEPHINELUSAYA│ 傅鈺雯 │96年2月│18,000元│││(民國00年0月00日生,護││1日起至2││││照號碼:QQ0000000號,菲││月14日止││││律賓籍)││││├──┼────────────┼────┼────┼─────┤│六│TAMBARONALDLARGA(民國│健鼎科技│95年12月│25,000元│││00年00月00日生,護照號碼│股份有限│18日起至││││:TT0000000號,菲律賓籍│公司│96年2月││││)││14日止││├──┼────────────┼────┼────┼─────┤│七│DELACRUZRONALDRMIREZ│雪宮冷凍│95年11月│30,000元│││(民國00年00月0日生,護│股份有限│21日後某││││照號碼:TT0000000號,菲│公司│日起至96││││律賓籍)││年2月14││││││日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