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催字第11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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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催字第1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催字第112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票據之受款人非聲請人,請釋明聲請人為票據聲請人之憑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