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58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元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5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元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元郎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4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2、3所示2罪,曾經本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
809號、106年度審訴字第57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有如附表所示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經核各罪之犯罪日期與判決確定日期,均屬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是本件聲請經核符合前開規定,應予准許。而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依前開說明,不得逾越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宣告有期徒刑之總和(有期徒刑3年3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2、3所示2罪曾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1年4月,加計附表編號1、4所示2罪之總和(有期徒刑3年)。爰審酌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就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郭育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書記官陳昭伶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毒品危│有期徒刑10月│105年12月│屏東地院10│106年7月│同左│106年8月│臺灣屏東地方│無││1│害防制││13日│6年度審訴│26日││22日│檢察署106年││││條例│││字第274號││││度執字第5873│││││││││││號││├─┼───┼──────┼─────┼─────┼─────┼─────┼─────┼──────┼────────┤││竊盜│有期徒刑9月│106年2月│本院106年│106年9月│同左│106年10月│臺灣橋頭地方│編號2、3所示之││2│││27日│度審易字第│6日││3日│檢察署106年│罪曾經左列判決定││││││809號、10││││度執字第7412│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度審訴││││號│年4月││││││字第570號││││││├─┼───┼──────┼─────┼─────┼─────┼─────┼─────┼──────┤│││毒品危│有期徒刑10月│106年3月│本院106年│106年9月│同左│106年10月│臺灣橋頭地方│││3│害防制││19日│度審易字第│6日││3日│檢察署106年││││條例│││809號、10││││度執字第7412│││││││6年度審訴││││號│││││││字第570號││││││├─┼───┼──────┼─────┼─────┼─────┼─────┼─────┼──────┼────────┤│4│毒品危│有期徒刑10月│106年6月│本院106年│107年1月│同左│107年2月│臺灣橋頭地方│無│││害防制││29日│度審訴字第│17日││6日│檢察署107年││││條例│││635號││││度執字第1559│││││││││││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