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交字第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交字第25號原告 陳志明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代表人 陳玉好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交通裁決之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不合起訴程式,經限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7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法院書記官林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