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38號聲請人 魏高明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廖秀松 人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4年度補字第2495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應以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不再繫屬於管轄之法院,或已非由當事人所指之法官所審理,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75年度台抗字第262號裁定、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法官有同法第32條所定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之情形,或該條以外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固有明定,惟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認法官就其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鑑定或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22年抗字第2346號、27年抗字第304號、29年抗字第56號、69年台抗字第457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鈞院104年度補字第2495號民事裁判書不敢登載案由,可能有司法黃牛入侵關說,請院長依法查辦,並請 林芳華 法官迴避,其作惡吃案、枉法成習慣,無權審理聲請人之案件,應自行迴避。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3項等規定,命其迴避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雖就本院104年度補字第2495號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承審法官林芳華迴避,惟並未具體指明該案承審法官有何法定應自行迴避事由,亦未提出可供本院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該案承審法官於訴訟標的有何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有何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情,自與聲請法官迴避之要件不符。揆諸首揭法條與判例意旨,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紀文惠
法官蔡世芳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