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6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項婉貞
蕭蔚苓劉克徽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洪堯欽 律師
劉健右 律師 徐胤真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項婉貞、蕭蔚苓、劉克徽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經法官訊問後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陳諾樺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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