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07號聲請人久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四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之債權讓與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新竹國際商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6年6月15日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第三人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嗣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於97年5月23日將該債權讓與第三人家信實業有限公司,家信實業有限公司復於97年7月25日將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即於98年6月4日以朴子郵局第253號存證信函將如附件所示之通知書向相對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卻遭郵務機關以相對人「遷移不明」為由退回。經查,相對人確實仍設籍於聲請人寄發之地址,致有不知相對人居所之情事,爰聲請就上開債權讓與通知書准予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通知書、退回之信封及相對人戶籍謄本為證,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