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3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3002號債權人桃園縣私立龍祥精神護理之家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健佑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權人機構之組織型態為獨資、合夥或其他法人組織,並提出釋明文件。
二、表明債權人機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
三、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蓋印債權人機構之大小章,故請債權人於本件聲請狀底蓋印其機構大小章,或提出經債權人蓋印機構大小章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