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06號原告臺灣臺北看守所法定代理人 黃維賢 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
丁○○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附圖缺漏,應補正附圖如本裁定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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