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殺人未遂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12月25日以法矯字第0980052199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0年3月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黃家慧法官楊真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