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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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8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訴字第23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明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林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