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3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丙○○為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原告聲請對被告丙○○公示送達民國95年1月2日起訴狀繕本、本院96年2月5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96年3月29日下午3時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介源
法官王怡雯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書記官林豐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