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9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另案於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四四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為被告乙○○之母親,係直系血親一親等之親屬,本件被告涉犯竊盜等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條之罪,依同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孫于淦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