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13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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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交字第1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交字第137號原告 張宗強 即上訴人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本院110年度交字第137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