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義中 代理人 李靜怡 律師保證人 李明宗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周玉萍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8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月為
1期,分6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2,100元,總清償金額為151,200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12.17%,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7日以屏院勝民執玉字第
103司執消債更4號函債權人表示意見,結果除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3名債權人明示不同意外,其餘2名債權人均逾期未為確答,應視為同意,因視為同意之債權人人數未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人數半數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㈠債務人目前於其母賴○燕在屏東縣屏東市○○○街○○○巷巷
口經營之麵攤工作,有固定收入,其陳報日薪500元,月休
4天,又其101、102年度均查無薪資資料,亦查無勞保資料,有賴○燕出具之薪資證明、工作現場照片、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爰以13,000元【計算式:500(30-4)=1300
0】認列其每月收入。㈡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現居住於債務人之祖母林吳○所有之
房屋,雖無租金支出,惟每月須補貼水、電費用2,000元,較租屋節省,核屬必要。則以債務人每月平均所得扣除更生方案之清償金額及水、電費補貼後,僅餘8,9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8900),作為其本人日常生活所需之費用,顯已低於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3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869元,而無浪費可言,足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為已盡力清償。
㈢此外,更生方案另有 林明宗 擔任保證人,其陳報現任職於華
豪旅行社,每月薪資60,000元至80,000元,又其102年度平均每月所得為42,732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更可確保債務人更生方案之履行,堪認更生方案並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第2款、第63條第
1項第8款所定顯無履行可能之事由。
四、據上,本件債務人有固定之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堪認已盡力清償,復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72期,每期(月)2,100元。││2.每1月為1期,每期在2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清償比例:12.17%││5.債務總金額:1,242,080元。││6.清償總金額:151,200元。││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8.保證人:李明宗住高雄市○○區○○○路○○○巷○○弄○○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9.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清償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方式進位受償。│├────────────────────────────┤│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第1至72期│6年清償│││││每期金額│總額│├──┼────────┼─────┼─────┼────┤│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437,340│739│53,208│││股份有限公司││││├──┼────────┼─────┼─────┼────┤│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77,999│301│21,672│││股份有限公司││││├──┼────────┼─────┼─────┼────┤│3│萬泰商業銀行股份│510,293│863│62,136│││有限公司││││├──┼────────┼─────┼─────┼────┤│4│新昌資產管理股份│71,963│122│8,784│││有限公司││││├──┼────────┼─────┼─────┼────┤│5│富邦資產管理股份│44,485│75│5,400│││有限公司││││├──┼────────┼─────┼─────┼────┤│總計││1,242,080│2,100│15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