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破字第2號聲請人 黃文堂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第62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亦未載明破產財團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具體敘明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後,按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另聲請人所提資料不完整,應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本件尚有如附表所示其他應補正事項,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奇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書記官許馨云附表:
一、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並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下列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
《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㈠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
㈡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
㈢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
㈣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
㈤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
㈥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
二、聲請人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記載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或存摺影本。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記載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記載其保管地點、保管人、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
人、他項權利人資料勿遮隱)及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文件。
㈥如為投資,記載其投資金額、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㈦聲請人有無積欠其他稅款、罰款?如有,應說明稅捐機關及裁罰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提出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是否有債權人,若有,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並記載內容如下:
㈠現有債權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負債項目)之姓名
(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負責人姓名、地址)、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權發生原因及日期(例:進貨、運費、借貸等)、金額、利息約定、清償期等,並提出證明。
㈢債權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尚未清償金額、何時不能清償等,並提出證明。
㈣若已債務協商,協商之內容等,並提出證明。
四、聲請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債務人清冊,並記載內容如下:
㈠現有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
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負責人姓名、地址)、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務發生原因及日期(例:進貨、運費、借貸等)、金額、利息約定、清償期等,並提出證明。
㈢債務清償或執行情形(含聲請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尚未清償金額、何時不能清償等,並提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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