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49號上訴人鎮亞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宗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嬌伊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拾玖萬零玖佰陸拾陸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書記官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