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389號原告 張金免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 律師複代理人 朱宏杰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小芬 律師被告 黃皇順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四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書記官鄭淑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