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3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黎衍蘭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所附之債權證明文件,即一年期CB受益契約書(契約編號:A010473、A010679、A011060)及南方生命園區土地買賣契約書(契約書編號:AT00807、AT00962),上開契約之當事人應為「黎衍蘭、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係聲請人委任銷售之代理人,故請釋明得將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列為債務人並請求連帶給付之請求權依據,或是否更正本件聲請之當事人欄處,僅列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
二、據土地買賣契約書第五條載「得以書面方式向乙方(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件契約原價買回之請求」,是請提出台端向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買回之書面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