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1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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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150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張靜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8,2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527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93,7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是本件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327元(計算式:28,527元+4,800元=33,3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葉雅婷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書記官徐筱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