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0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錦松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
3年度偵字第2010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5年度執聲字第6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侵權 米奇 圖樣衣服柒拾捌件、侵權 米妮 圖樣衣服肆拾壹件、侵權高飛圖樣衣服柒件、侵權愛莉絲圖樣衣服捌件、侵權唐老鴨圖樣衣服捌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錦松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年3月12日以103年度偵字第20107號緩起訴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侵權米奇圖樣衣服78件、侵權米妮圖樣衣服41件、侵權高飛圖樣衣服7件、侵權愛莉絲圖樣衣服8件、侵權唐老鴨圖樣衣服8件,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年3月12日以103年度偵字第20107號緩起訴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侵權米奇圖樣衣服78件、侵權米妮圖樣衣服41件、侵權高飛圖樣衣服7件、侵權愛莉絲圖樣衣服8件、侵權唐老鴨圖樣衣服8件,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博仲法律事務所認定通知書、鑑價報告書附卷足據,足認上開物品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品潔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