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165號聲請人華泓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郁閔 非訟代理人 陳玉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斯汽配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