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2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2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28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樓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九二九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收受贓物,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乙○○於民國九十六年間,因犯故買贓物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九二三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在案(不構成累犯)。
二、乙○○明知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明 」之成年男子所持有之如附表編號一至二十一號所示之二十一支手機均係來路不明之贓物(各該失竊手機之被害人、失竊之時間、地點均詳如附表所示),仍基於收受贓物之犯意,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二十時許,在臺北市○○區○○街與漢口街附近某公園,收受「阿明」所交付如附表編號一至二十一號所示之二十一支手機。嗣於翌日(二十九日)凌晨零時四十分許,為警在臺北市○○區○○街、昆明街口攔檢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手機。
三、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中自白不諱,復經被害人甲○○、 彭雅 鈴、 胡佩姍黃貽璠吳玟伶陳禹伶黃家洋陳怡璇簡佑玲劉秉盈黃淑惠李美燕周佳燁許煥陳詩婷張榕庭黃怡靜盧雅芬陳禹齊 於警詢中陳述明確,又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失竊報告單及蒐證照片列印資料等在卷可按,是被告之任意性自白,顯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收受贓物罪。爰審酌被告之素行、收受贓物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所生損害暨其於本院審理中終能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本案被告之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經核並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所定不予減刑之情形,應依該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明知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明
」之成年男子所持有如附表編號二十二、二十三號所示之二支手機係來路不明之贓物,仍基於收受贓物之犯意,於上開事實欄所載之時、地收受「阿明」所交付如附表編號二十二、二十三所示之手機,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收受贓物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四十年臺上字第八六號判例參照)。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此亦有最高法院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可資參照。再「檢察官代表國家提起公訴,依檢察一體原則,到庭實行公訴之檢察官如發現起訴書認事用法有明顯錯誤,固得本於自己確信之法律見解,於論告時變更起訴之法條,或另為其他適當之主張。然刑事訴訟之審判,係採彈劾主義,亦即不告不理原則,法院對於被告之行為,應受審判之對象(範圍),乃指起訴書(或自訴狀)所記載之被告『犯罪事實』(包括與之有連續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等具有同一案件關係之犯罪事實)而言。起訴係一種訴訟上之請求,犯罪已經起訴,產生訴訟繫屬及訴訟關係,法院即有審判之權利及義務。是以若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內,對此項行為已予以記載,即為法院應予審判之對象。審判之事實範圍,既以起訴之事實(包括擴張之事實)為範圍,如事實已經起訴而未予裁判,自屬違背法令,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二款規定自明。訴經提起後,於符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五條之規定,固許檢察官得為訴之追加,但仍以舊訴之存在為前提;必要時,檢察官亦得依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以『撤回書』敘述理由請求撤回起訴;惟單一案件之事實,僅就一部分事實撤回起訴,基於審判不可分之關係,並不生撤回效力,而犯罪事實之一部減縮(即起訴事實大於判決事實),應分別情形於理由內為說明,刑事訴訟法對此尚無所謂擬制撤回起訴之規定。又本法亦無如民事訴訟法設有訴之變更之規定,得許檢察官就其所起訴之被告或犯罪事實加以變更,其聲請變更,除係具有另一訴訟之情形,應分別辦理外,並不生訴訟法上之效力,法院自不受其拘束。司法審判實務中,到庭實行公訴之檢察官於其提出之「論告書」或於言詞辯論時所為之主張或陳述,常有與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不盡相同之情形。於此,應先究明其論告時之所述,究屬訴之追加、撤回或變更範疇,抑或原本係屬於起訴效力所及之他部事實之擴張、或起訴事實之一部減縮,而異其處理方式(如屬後者事實之擴張、減縮,應僅在促使法院之注意,非屬訴訟上之請求)。除撤回起訴已生效力,其訴訟關係已不存在,法院無從加以裁判外,其他各種情形,法院自不得僅就檢察官論告時所陳述或主張之事實為裁判,而置原起訴事實於不顧。」,復經最高法院著有九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二六三三號判決可資查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臺上字第六二二四、六六四六號判決要旨同)。
(三)經查:起訴書雖認被告此部分涉犯收受贓物罪嫌云云,然蒞庭之公訴人業已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因無法證明如起訴書附表編號二十二、二十三號之手機為贓物,故捨棄此部分證物,減縮犯罪事實等語(見本院九十六年七月三十日審判筆錄),且卷內復無任何證據足資證明如附表編號二十二、二十三號之手機確屬贓物,是此部分顯無從證明被告犯罪,揆之前開說明,本院就此部分本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然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為一罪關係,是就此部分爰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瑜芳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
┌──┬─────┬────────┬───┬────────┬─────────┐│編號│手機廠牌│手機序號│被害人│失竊之時間│失竊之地點│├──┼─────┼────────┼───┼────────┼─────────┤│1│NOKIAN73│000000000000000│甲○○│96年1月28日(起│臺北市○○區○○街││││││訴書誤載為95年1│、 西寧南 路口││││││月28日,公訴人於│││││││蒞庭時業已更正為│││││││96年1月28日)│││││││下午4時許││├──┼─────┼────────┼───┼────────┼─────────┤│2│NOKIAN73│000000000000000│ 彭雅鈴 │96年1月28日│臺北市萬華區西寧南│││││(起訴│下午5時許│路、成都路附近│││││書誤載│││││││為彭雅│││││││羚,應│││││││予更正│││││││)│││├──┼─────┼────────┼───┼────────┼─────────┤│3│NOKIA│000000000000000│胡佩姍│96年1月27日│臺北市士林區 士林夜 ││││││晚間8時30分許│市○○○路、文林路│││││││口)│├──┼─────┼────────┼───┼────────┼─────────┤│4│SONY│000000000000000│黃貽璠│96年1月28日│臺北市○○區○○路│││ERICSSON│││下午3時30分許│、漢中街附近│││K750i│││││├──┼─────┼────────┼───┼────────┼─────────┤│5│PHSPG980│000000000000000│吳玟伶│96年1月13日│臺北市士林區士林夜││││││晚間9時30分許│市○○○路、文林路│││││││口)│├──┼─────┼────────┼───┼────────┼─────────┤│6│NOKIA6230│000000000000000│陳禹伶│96年1月28日│臺北市○○區○○街││││││下午5時35分許││├──┼─────┼────────┼───┼────────┼─────────┤│7│NOKIA3120│000000000000000│黃家洋│96年1月28日│臺北市中正區和平東││││││下午3時30分許│路一段臺灣師範大學│││││││籃球場│├──┼─────┼────────┼───┼────────┼─────────┤│8│DOPOD818│000000000000000│陳怡璇│96年1月7日│臺北市中正區 忠孝西 ││││││下午2時30分許│路1段新光三越百貨│││││││公司站前廣場│├──┼─────┼────────┼───┼────────┼─────────┤│9│SONY│000000000000000│簡佑玲│96年1月5日│臺北市○○區○○街│││ERICSSON│││下午5時許│160巷321弄10號2樓│││K610i│││││├──┼─────┼────────┼───┼────────┼─────────┤│10│UTECS800│000000000000000│簡佑玲│96年1月5日│臺北市○○區○○街││││││下午5時許│160巷321弄10號2樓│├──┼─────┼────────┼───┼────────┼─────────┤│11│NOKIA│000000000000000│劉秉盈│96年1月26日│臺中市中興大學籃球││││││下午4時許│場│├──┼─────┼────────┼───┼────────┼─────────┤│12│SONY│000000000000000│黃淑惠│96年1月6日│臺北市萬華區西寧南│││ERICSSON│││下午3時30分許│路46號前│││Z550i│││││├──┼─────┼────────┼───┼────────┼─────────┤│13│PHSG1000│000000000000000│李美燕│96年1月13日│臺北縣三重市五谷王││││││下午6時30分許│北街先牆宮廟│├──┼─────┼────────┼───┼────────┼─────────┤│14│PANASONIC│000000000000000│周佳燁│96年1月中旬某日│臺北市士林區士林夜│││││││市│├──┼─────┼────────┼───┼────────┼─────────┤│15│SAMSUNG│000000000000000│許煥│96年1月27日│臺中市中興大學籃球││││││下午3時許│場│├──┼─────┼────────┼───┼────────┼─────────┤│16│SHARP│000000000000000│陳詩婷│96年1月28日│臺北市○○區○○街││││││下午4時10分許│西門町肯德基速食店│││││││前│├──┼─────┼────────┼───┼────────┼─────────┤│17│NOKIA7390│000000000000000│張榕庭│96年1月28日│臺北市○○區○○街││││││下午6時許│高點補習班附近之歇│││││││腳亭飲食店│├──┼─────┼────────┼───┼────────┼─────────┤│18│NOKIA6101│000000000000000│黃怡靜│96年1月28日│臺北市○○區○○路││││││晚間7時許│都會叢林遊樂場│├──┼─────┼────────┼───┼────────┼─────────┤│19│SONY│000000000000000│盧雅芬│96年1月28日(起│臺北市○○區○○路│││ERICSSON│││訴書誤載為96年1│哈日龍遊樂場│││K700i│││月29日,應予更正│││││││)凌晨零時30分許││├──┼─────┼────────┼───┼────────┼─────────┤│20│SHARP│000000000000000│盧雅芬│96年1月28日(起│臺北市○○區○○路│││GX-T15│││訴書誤載為96年1│哈日龍遊樂場││││││月29日,應予更正│││││││)凌晨零時30分許││├──┼─────┼────────┼───┼────────┼─────────┤│21│GEO│00000000000000│陳禹齊│96年1月27日│臺中市中興大學籃球││││││下午3時許│場│├──┼─────┼────────┼───┼────────┼─────────┤│22│SANYO│000000000000000│不詳│不詳│不詳│├──┼─────┼────────┼───┼────────┼─────────┤│23│INNOSTR│000000000000000│不詳│不詳│不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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