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510號聲請人
即受刑人 朱彥瑜 (原名 朱雨生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2項定有明文。準此,本件聲請人即受刑人朱彥瑜如認有裁判係屬二裁判以上,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為請求,由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裁定之,而非由受刑人逕向法院為聲請。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顯屬無據,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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