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小字第1739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雄小字第1739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訴訟代理人  楊砡茵
被   告  朱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柒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貳仟壹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0七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捌拾貳元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8年8月31日
書記官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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