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37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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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373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令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菁瑩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4,5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