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37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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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373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令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菁瑩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4,5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歷審裁判

  •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 板小 字第 3736 號裁定(108.09.11)[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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